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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3-18


 

国家林业局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

应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明确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资金,是指通过中央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开展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工作的中央财政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专项任务,并相应安排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资金的所有项目单位。

  第四条 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资金安排遵循公正规范、科学合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工作的需要,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资金,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中心)负责归口管理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资金预算的申报、分配、执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定并实现项目绩效目标,努力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受理、审查测试、审批、行政执法保护和林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等方面的支出。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支出。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支出;相关制度建设、政策研究支出;筛选、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等相关支出。

  (二)测试指南编制支出。分别保护名录的种属编制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支出;开展已知品种调查、建立品种数据库、DNA指纹图谱数据库、测试指南印刷(购买)等支出。

  (三)实质审查(测试)支出。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实地审查支出;组织专家实质审查支出;新品种测试支出;提交实质审查报告和测试报告支出。

  (四)测试机构支出。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测试分中心、测试实验室和专业测试站等测试机构维持及运行支出;已知品种收集、保存支出;测试机构工作人员差旅、会议、培训等支出。

  (五)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支出。建立行政执法试点支出,召开执法工作会议和开展行政执法宣传、培训、能力建设等支出,执法督导检查和重点案件督办支出。

  (六)林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支出。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支出;推进林业专利技术产业化支出;林业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及预警机制建设、举办林业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大活动支出。

  (七)出版支出。出版林业植物新品种和专利保护应用相关的资料整理编辑和出版支出;行政执法宣传资料编辑出版。

  (八)能力建设支出。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管理人员、代理人、执法人员等培训支出;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林业专利等相关研究支出;相关网站、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支出;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林业专利国际合作交流支出。

  (九)新品种转化应用和宣传支出。林业授权新品种的转化推广应用支出;编辑出版林业授权植物新品种资料支出;林业授权植物新品种宣传推介及相关会议等支出。

  (十)与林业植物新品种和专利保护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经费支出内容包括:

  (三)办公费。用于开展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工作购买的书报杂志等支出。

  (四)印刷费:用于公报、出版物、宣传册和会议资料的印刷出版。

  (五)邮电费:用于邮寄费、电话费、传真费、网络费等费用。

  (六)设备购置费:用于开展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工作必需的GPS、面积测量仪器等专业设备购置或租赁支出。

  (七)维修(护)费:用于测试机构的测试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支出,以及相关网站、数据库建设维护运行费。

  (八)差旅费:用于开展植物新品种和专利保护应用工作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

  (九)培训费:用于培训所需的师资费用、培训材料费用、场地和交通工具租用,以及按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等支出。

  (十)劳务费:用于林业植物新品种实审专家费、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支出和专家咨询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参与项目实施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十一)其他费用:用于新品种技术协作、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成果报告的编制等支出,以及与植物新品种和专利保护应用直接相关的除上述业务活动开支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申报指南指导下的申报制度。科技中心每年根据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工作计划,编制并发布下一年度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要求,严格按预算管理级次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要有详细的年度项目绩效目标。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工作的需要,在对各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支出预算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编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的15日内,及时批复下达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各单位项目和资金的申请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管领导和行政一把手签字同意后上报。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下达资金运行的及时性、合法性、安全性负全责。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批复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支出预算,并将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相关项目单位,保证项目的及时开展和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经检查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将采取停止拨付剩余项目资金、追回被截留挪用资金,以及取消相关单位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相应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年度任务完成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在每年年底前向科技中心上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科技中心及时汇总项目总结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五条  各单项项目任务完成后,科技中心要会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和项目成果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六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在编制申请下年度项目预算时,项目单位要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转资金计划,结转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申请增加财政拨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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