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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5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2第5号令)
二、申请条件
1、具有必要的苗木繁殖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病虫害的苗圃地;
3、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掌握育苗、检验等相关技术的人员。其中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人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大田育苗100亩以上或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育苗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4、具有与苗木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工具、水利设施、检验设备及管护设施;
5、具有与育苗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三、申报材料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生产主要林木种子名录或苗木种类目录;
5、申请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6、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办理地点:政务大厅二楼林业局窗口。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