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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5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2第5号令)
二、提交材料
1、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及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
5、经营的主要林木种子名录或苗木种类目录;
6、申请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三、申请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病虫害;
3、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
5、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6、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办理地点:政务大厅二楼林业局窗口;咨询电话:2033153。